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七○○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慶宙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予延展清算完結期限至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五日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右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部分資產尚未處理完成,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二、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三、前開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經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加蓋收件章之複查補充理由書為證,經本院調取相關呈報清算人民事卷宗 (本院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二八二號)核明後,認為並無不合,爰准予延展清算完結期限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羅永安
~B法院書記官 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