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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七六三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七六三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立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之清算人,因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三三0號呈報清算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秋月

~B法院書記官 黃舜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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