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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八七○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八七○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德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十一月十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德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德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尚未能辦理移轉,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止完結清算。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春長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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