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0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官陳春長
- 法定代理人沈慶光
- 原告中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004號原 告 中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章營造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參拾伍萬伍仟捌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參仟玖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3 日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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