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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0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官
    陳春長
  • 法定代理人
    沈慶光

  • 原告
    中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004號原   告 中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章營造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參拾伍萬伍仟捌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參仟玖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3  日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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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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