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0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045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穩納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項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7,301,756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3,3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2,36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