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107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李悌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107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冠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冠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未據

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宣告破產之聲請費用,應按構成破產

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查聲請人於聲請狀

內所陳稱: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5438元,依非訟事件法

第13條第一款之規定,應徵費用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悌 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