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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16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陳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165號

原告
冠傑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玲

原告與被告和美力國際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17,52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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