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1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165號
- 原告
- 冠傑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美玲
原告與被告和美力國際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17,52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165號
原告與被告和美力國際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17,52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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