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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174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174號

原告
邱宜浤原名邱維賢
被告
長春熱電半導體晶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嘉宏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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