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1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174號
- 原告
- 邱宜浤原名邱維賢
- 被告
- 長春熱電半導體晶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嘉宏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174號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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