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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20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209號

原告
台中馥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得曼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港金典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港金典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港金典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02,665元,則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2,9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97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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