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214號 原 告 欽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霞 被 告 新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日明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340,3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9,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