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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214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214號

原告
欽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霞
被告
新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日明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340,325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29,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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