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244號 原 告 丁○○ 楊月娥 乙○○ 甲○○ 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禾康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9,50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