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2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250號
- 原告
- 聖芸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美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尖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37, 1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256元。
二、原告提出之起訴狀繕本未附證物影本,應補附與正本相同之證物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