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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253號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253號

原告
大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被告
乙○○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均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原告大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26,938元;另原告丙○○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8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9,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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