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253號 原 告 大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被 告 乙○○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大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26,938元;另原告丙○○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9,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