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2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253號
- 原告
- 大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蕭隆泉律師
- 被告
- 乙○○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均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原告大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26,938元;另原告丙○○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8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9,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