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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
    林世民

  • 當事人
    大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253號 原   告 大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被   告 乙○○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大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26,938元;另原告丙○○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9,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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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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