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287號原 告 庄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錦雀 相 對 人 基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木財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裁判費貳萬零壹佰零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萬零柒元。茲限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4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