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3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305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昶輝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壹佰拾伍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305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昶輝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壹佰拾伍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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