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曹宗鼎
- 原告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305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昶輝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壹佰拾伍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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