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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305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305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昶輝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壹佰拾伍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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