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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347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347號

聲請人
電信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依聲請人所陳,並無任何資產足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

應徵費新臺幣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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