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五號
- 聲請人
- 冠昇石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通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宣告破產之裁判費用,
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二條計徵,查聲請人於聲請狀
內所陳稱:財產總額為新臺幣三萬五千四百二十八元,折合銀元一萬一千八百零九元
,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應徵費用銀元三十元,折合新臺
幣玖拾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王銘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