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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五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
冠昇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通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宣告破產之裁判費用,

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二條計徵,查聲請人於聲請狀

內所陳稱:財產總額為新臺幣三萬五千四百二十八元,折合銀元一萬一千八百零九元

,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應徵費用銀元三十元,折合新臺

幣玖拾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王銘

~B法院書記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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