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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六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六號

原告
晶城系統整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喜妹

右原告與被告光華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陸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

陸仟肆佰叁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夏一峯

~B書記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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