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六號 原 告 晶城系統整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喜妹 右原告與被告光華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陸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 陸仟肆佰叁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夏一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 日 ~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