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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二一二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二一二號

原告
至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焜燦
送達代收人
周宜芳
被告
和美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啟瑞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美力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貳拾伍萬捌仟壹佰貳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叁仟貳佰肆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貳仟貳佰肆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王銘

~B書 記 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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