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二一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二一二號
- 原告
- 至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焜燦
- 送達代收人
- 周宜芳
- 被告
- 和美力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啟瑞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美力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貳拾伍萬捌仟壹佰貳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叁仟貳佰肆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貳仟貳佰肆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王銘
~B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