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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二一七號

返還出資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二一七號

受裁定人即原告
乙○○

          丙○○

          甲○○

右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穆永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出資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零捌仟捌佰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受裁定人即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壹仟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零捌仟捌佰元。

二、另請原告併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各一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劉正中

~B法院書記官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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