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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二一八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二一八號

原告
錏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鶯
送達代收人
洪雅宣
被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叁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貳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卓進仕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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