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二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二一八號 原 告 錏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鶯 送達代收人 洪雅宣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叁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貳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卓進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