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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二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長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滿水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二七六號 原   告 長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滿水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柒萬捌仟貳佰肆拾肆元,應繳裁 判費捌仟肆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捌仟叁佰 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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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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