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二七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二七六號
- 原告
- 長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滿水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柒萬捌仟貳佰肆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捌仟肆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捌仟叁佰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陳文爵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