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二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二七六號 原 告 長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滿水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柒萬捌仟貳佰肆拾肆元,應繳裁 判費捌仟肆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捌仟叁佰 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