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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三○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三○號

聲請人
龍達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基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價

額,依聲請人陳報之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陸萬壹仟零伍拾元,應徵

聲請費用參佰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B書記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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