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三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三二三號 原 告 海德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堃芳 右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柒拾玖萬伍仟零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六 日 ~B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