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三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三七八號 受裁定人即 原 告 倪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木 原 告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孟君 右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倪倡實業有限公司、甲○○、乙○○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依序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壹佰伍拾貳元、伍萬零伍佰元、貳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右原告與被告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惟查原告倪倡實業有限公司、甲○○、乙○○起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價 )額核定各為新台幣 (下同)一千一百零三萬九千八百三十五元、五百萬元、二百五 十五萬元,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十萬九千一百五十二元、五萬零五百元、二萬六千 二百四十五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長宜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