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四二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四二八號
- 原告
- 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郁宜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其起訴狀所載
之聲明有二,其一為命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六十萬元;其二為請求被告應於中國
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暨台灣日報之全國版頭版半版,刊登本案判決全文及道歉啟
事。是原告第一項聲明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六千五百元
裁判費;第二項聲明部分,因屬非財產權訴訟,應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規
定繳納三千元裁判費,併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應合併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九千五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卓進仕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