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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五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汰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祿得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五五五號 原   告 汰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祿得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叁萬壹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貳佰肆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玖仟貳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劉正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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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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