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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六五五號

返還帳冊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六五五號

原告
德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黃邦男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返還帳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

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春長

~B法院書記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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