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六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陳文爵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原告同慶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友力興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六六五號 原 告 同慶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友力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陸拾柒萬玖仟伍佰零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柒仟肆佰參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陸仟肆佰參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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