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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六六五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六六五號

原告
同慶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友力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陸拾柒萬玖仟伍佰零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柒仟肆佰參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陸仟肆佰參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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