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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六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陳文爵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同慶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友力興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六六五號 原   告 同慶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友力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陸拾柒萬玖仟伍佰零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柒仟肆佰參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陸仟肆佰參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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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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