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鍾啟煒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甲○○
- 被告宏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690號 原 告 甲○○ 丙○○ 共同送達代收人 郭承昌律師 被 告 宏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柒萬肆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叁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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