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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90號

債務不履行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鍾啟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690號

原告
甲○○
原告
丙○○
共同送達代收人
郭承昌律師
被告
宏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柒萬肆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柒仟叁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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