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690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丙○○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郭承昌律師
- 被告
- 宏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柒萬肆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柒仟叁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690號
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柒萬肆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柒仟叁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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