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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29號

返還胚布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729號

原告
健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健忠
被告
勝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0三號
法定代理人
楊明祥

            0三號

右當事人間返還胚布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14,2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林金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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