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4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741號

原告
正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中原
法定代理人
號六樓
被告
華訊電腦有限公司
被告
樓之一
法定代理人
楊高彥

            樓之六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25,8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