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741號
- 原告
- 正鈞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賀中原
- 法定代理人
- 號六樓
- 被告
- 華訊電腦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之一
- 法定代理人
- 楊高彥
樓之六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25,8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741號
樓之六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25,8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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