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780號原 告 海德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肆拾叁萬捌仟叁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零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