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八號 原 告 龍輝地板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信澤 一、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捌萬捌仟零伍拾捌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之十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肆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游文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