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9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905號 原 告 鋼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永在 被 告 詠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季青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61,500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2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