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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9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
    王銘
  • 法定代理人
    魏永在、陳季青

  • 原告
    鋼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詠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905號 原   告 鋼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永在 被   告 詠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季青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61,500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2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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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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