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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945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945號

原告
甲○○
被告
捷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水木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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