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9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945號原 告 甲○○ 被 告 捷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水木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