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9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著作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980號 原 告 亞迪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莉莉 訴訟代理人 徐鼎賢律師 被 告 豪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健郎 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