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9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989號 原 告 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健三 原告與被告介穩吊車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金額轉換0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