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04號 原 告 楠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四號 被 告 文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7月27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文 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陳 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