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79號
- 原告
- 永大數位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林士傑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世川律師
- 被告
- 戲骨資訊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武燕琳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戲谷資訊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戲骨資訊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