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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7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王永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79號

原告
永大數位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士傑律師
複代理人
陳世川律師
被告
戲骨資訊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戲谷資訊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戲骨資訊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永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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