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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43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許冰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4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明月居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94年度訴字第1143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8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冰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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