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4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明月居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94年度訴字第1143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8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