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官王永春
- 法定代理人乙○○、丙○○
- 原告汰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祿得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62號 原 告 汰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祿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九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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