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6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祿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汰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訴字第1262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31,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李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