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6 分鐘讀完 全文 5,4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6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365號

原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晉旭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乙○○
被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零貳萬貳仟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丁○○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晉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晉旭公司)於民國(下同)92年8月6日簽訂約定書予原告,並依據約定書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期日向原告借款計5筆,分別約定借款期間、利率皆如附表所示。其中除第一筆借款之還款方式為每月一期,按期平均攤還。其餘借款均為每月繳息,本金到期時一次清償。且均約定如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之2成加付違約金。又被告乙○○、丁○○於93年5月6日簽立保證書,並保證被告晉旭公司現在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等一切債務,以本金800萬元為限額及其利息、違約金等,願負連帶清償責任。詎被告晉旭公司第一筆借款自93年12月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經原告再三催繳仍未清償,並依約定書第5條第1款約定,停止或遲延履行一部債務本金時,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其餘借款部分亦自93年12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息,則依約定書第5條第6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故被告晉旭公司應即償還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暨違約金,而被告乙○○、丁○○既係被告晉旭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本於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原告自得向其請求連帶給付。為此,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晉旭公司、乙○○、丁○○連帶如數清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對於原告所主張前開事實不爭執,並願意給付原告前開請求之金額,亦即對於原告之前開請求(即訴訟標的)逕為認諾。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就原告前開請求於言詞辯論期日表明願意如數給付(見本院94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筆錄),則被告顯已就系爭訴訟標的為認諾,依前開說明,本院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晉旭公司、乙○○、丁○○連帶給付5,022,002元之借款,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另按本於被告認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依被告之認諾而為原告勝訴之判決,依前開規定,本院自應就前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項、第384條、第389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fo~t4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原借款本金│借款起迄日│    約定利率    │ 現欠本金 │    利息    │    違約金    │
│    │(新台幣)│          │                │(新台幣)│            │              │
├──┼─────┼─────┼────────┼─────┼──────┼───────┤
│ 1  │3,000,000 │92.08.07  │按基準利率3.33% │2,200,000 │自93年12月7 │自94年1月8日起│
│    │          │   至     │加3.55%計算,目 │          │日起至清償日│至清償日止,逾│
│    │          │97.08.07  │前為年利率6.88% │          │止,按年息百│期在6個月以內 │
│    │          │          │,並於每年1月、4│          │分之6.7計算 │部分,按上開利│
│    │          │          │月及10月21日,依│          │。          │率之1成,逾期 │
│    │          │          │貴行基準利率變動│          │            │超過6個月部分 │
│    │          │          │而調整,並自調整│          │            │,按上開利率之│
│    │          │          │日起按調整後的年│          │            │2成計算。     │
│    │          │          │利率計算。      │          │            │              │
├──┼─────┼─────┼────────┼─────┼──────┼───────┤
│ 2  │580,000   │93.08.16  │按基準利率3.09% │462,002   │自94年1月5日│自94年2月6日起│
│    │          │   至     │加2%計算,目前為│          │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逾│
│    │          │93.11.27  │年利率5.09%,並 │          │,按年息百分│期在6個月以內 │
│    │          │          │於每年1月、4月及│          │之5.15計算。│部分,按上開利│
│    │          │          │10月21日,依貴行│          │            │率之1成,逾期 │
│    │          │          │基準利率變動而調│          │            │超過6個月部分 │
│    │          │          │整,並自調整日起│          │            │,按上開利率之│
│    │          │          │按調整後的年利率│          │            │2成計算。     │
│    │          │          │計算。          │          │            │              │
├──┼─────┼─────┼────────┼─────┼──────┼───────┤
│ 3  │600,000   │93.09.02  │     同上       │600,000   │自93年12月1 │自94年1月2日起│
│    │          │   至     │                │          │日起至清償日│至清償日止,逾│
│    │          │93.12.08  │                │          │止,按年息百│期在6個月以內 │
│    │          │          │                │          │分之5.15計算│部分,按上開利│
│    │          │          │                │          │。          │率之1成,逾期 │
│    │          │          │                │          │            │超過6個月部分 │
│    │          │          │                │          │            │,按上開利率之│
│    │          │          │                │          │            │2成計算。     │
├──┼─────┼─────┼────────┼─────┼──────┼───────┤
│ 4  │570,000   │93.09.02  │      同上      │570,000   │自93年12月2 │自94年1月3日起│
│    │          │   至     │                │          │日起至清償日│至清償日止,逾│
│    │          │93.12.08  │                │          │止,按年息百│期在6個月以內 │
│    │          │          │                │          │分之5.15計算│部分,按上開利│
│    │          │          │                │          │。          │率之1成,逾期 │
│    │          │          │                │          │            │超過6個月部分 │
│    │          │          │                │          │            │,按上開利率之│
│    │          │          │                │          │            │2成計算。     │
├──┼─────┼─────┼────────┼─────┼──────┼───────┤
│ 5  │1,190,000 │93.09.03  │      同上      │1,190,000 │自94年1月3日│自94年2月4日起│
│    │          │   至     │                │          │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逾│
│    │          │94.01.17  │                │          │,按年息百分│期在6個月以內 │
│    │          │          │                │          │之5.15計算。│部分,按上開利│
│    │          │          │                │          │            │率之1成,逾期 │
│    │          │          │                │          │            │超過6個月部分 │
│    │          │          │                │          │            │,按上開利率之│
│    │          │          │                │          │            │2成計算。     │
├──┼─────┼─────┼────────┼─────┼──────┼───────┤
│合計│          │          │                │5,022,002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