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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99號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張惠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39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湯記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1399號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委任法律關係之不存在,並非關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涉訟,應屬財產權之訴訟(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3號裁定可供參考),是本件係因財產權涉訟,然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依同法第466條所定不能上訴第3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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