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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79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79號

上訴人
南洋防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權天下管理委員會、乙○○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4月2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328,000 元(依上訴人於原審自行陳報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及提高徵收後之標準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0,9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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