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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79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79號

上訴人
南洋防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上訴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上訴人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被上訴人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被上訴人
五權天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4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5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 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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