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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8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王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88號

上訴人
謝仕成即川偉企業社
被上訴人
源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度訴字第1488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經聲明不受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7,

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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