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88號
- 上訴人
- 謝仕成即川偉企業社
- 被上訴人
- 源囿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度訴字第1488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經聲明不受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7,
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