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訴字第一五五號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訴字第一五五號
- 原告
- 邁登照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諄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秋月
~B法院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