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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訴字第一五五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訴字第一五五號

原告
邁登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諄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秋月

~B法院書記官 黃舜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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