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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05號

返還訂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郭佳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05號

原告
和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宛珍律師
複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複代理人
崔君瑋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向陽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複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
1號
1號

      丁○○

      甲○○

上當事人間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佳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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